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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请参加201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注意
添加日期:2019/5/15 15:32:38   浏览次数:1988   文章来源:本站
【文章摘要】卫生技术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等神圣职责,被人们誉为“白衣天使”。

致广大考生的一封信

 

考生朋友们:

卫生技术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等神圣职责,被人们誉为“白衣天使”。卫生专业考试是卫生人才评价的重要形式,是广大卫生技术人员从业、职称晋升、衡量自身专业水平的重要途径。这项考试制度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得益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得益于社会的广泛监督,得益于良好的报考氛围和考试环境,得益于广大考生的积极参与和共同维护。

近年来,在卫生医学考试中,出现了一些干扰考试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现象,比如,有的考生提供报考信息不实,有的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携带违禁违规物品进入考场,更有甚者,企图借助作弊集团,通过高科技设备作弊,或找别人代替考试,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考试秩序,破坏了考试公平。这些人虽然是极少数,但影响极坏,与卫生技术人员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要求严重不符。

2015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行为予以入刑。20172月,人社部颁布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一旦记入,将会对个人注册、就业、职称评定、个人信用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的将影响终生。

今年,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将继续联合公安机关、无线电监测部门等,对考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严密监测,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全省所有考场全部配备安检门、人脸识别仪、金属探测器,考生安检合格后才能入场。由于考生人数较多,请提前1小时到达考试地点进行安检候考,请考生提前将手机、背包、书本资料、自带文具等个人物品自行妥善安置。今年要求“无声入场”不可穿戴有任何金属材质的衣饰(包括各种手饰、金属拉链、金属纽扣、皮带扣、含金属丝、环、扣的内衣、带金属的鞋子等)参加考试。因安检门报警不能进场而影响考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为严防作弊集团和助考机构对考试的渗入,严防微型耳机和磁性骨传导耳机等高科技作弊工作在考场的使用,今年将由专业耳鼻喉科医师对考生的内外耳道、口腔进行抽检。

今年的考试文具将由考点统一配备,考生只需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对于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将通报到考生所在单位,并按照人社部31号令严肃处理,在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内的,将取消考试报名资格。

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我们对广大考生提出以下几点期望:

1.从自身做起,不做违纪之事,不抱侥幸心理,诚信考试,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携带手机、背包、电子产品、参考资料、作弊设备等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

2. 坚决抵制任何参与作弊集团、利用高科技设备作弊等违法行为;

3. 考后不散布、不传播考试试题,不参与网上不负责任的议论。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践行诚信承诺,共同打造一片明净的天空。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考生在今年的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5

 

    我是参加201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已认真阅读《201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须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致考生的一封信》等,为维护此次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我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

  2.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尊重每一位监考老师,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不替考不携带手机、背包、电子产品、参考资料、作弊设备等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不做违纪之事。

4.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敢于检举揭发考试作弊行为。

5.考后不散布、不传播考试试题,不参与网上不负责任的议论。

6.如出现违纪行为,自愿接受人社部31号令严肃处理。在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内的,自愿接受取消考试报名资格的处罚;依据违纪情节轻重,并接受单位给予的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负责人:(签名)             考生(签名):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1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