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从条款中删除;明确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据报道,《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已于近日提交正在召开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不仅对见义勇为行为重新进行了科学界定,还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与现实脱节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也与时俱进。在此语境下,对见义勇为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保护,这是值得肯定与支持的。其中删除“不顾个人安危”的条款,不仅体现出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也体现出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
把“不顾个人安危”纳入见义勇为的概念,体现了一种勇于奉献和牺牲的精神,当然有可取之处。但是具体到实践中,这样的“不顾个人安危”也常会带来令人遗憾的后果。比如,当未成年人面对突发火灾、溺水等情况时,如果按照社会所宣扬的“不顾个人安危”的精神去营救,在自身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很可能既没有帮助到别人,还让自己陷入困境,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2015年,江苏徐州12岁的钱辰飞和同村的几名同学在水塘戏水时,其中一名同学溺水,钱辰飞与另一同学上前施救时不幸遇难。在现实中,像钱辰飞这样为了救溺水的同伴而身亡的“小英雄”并不少见。所以,早在2014年,教育部在《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中就删掉了“敢于斗争”、“见义勇为”的内容。
其实,即便是成年人在看到别人遭遇困境时,也应该在自身生命安全有所保障的前提下,再去采取办法。否则,救人者救出别人却让自己受到伤害,甚至是没有救出别人反而赔上自己,显然不是理想的结果。
当然,不提倡“不顾个人安危”,并不意味着要丢掉见义勇为的精神,而是要提倡“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无论时代如何发展,见义勇为都是值得提倡与赞扬的行为,既是社会谨守的底线,也是人性最温暖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