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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河南省反恐办通报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典型案例
添加日期:2020/12/30 19:48:05   浏览次数:1099   文章来源:本站
【文章摘要】012020年1月9日,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民警对开封某汽车站(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进行反恐安全防范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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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9日,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民警对开封某汽车站(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进行反恐安全防范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视频图像保存期限少于九十日,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核,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5月14日,顺河分局对该汽车站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未按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6月8日,顺河分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该汽车站处罚款一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邝某某处罚款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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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日,开封市杞县公安局民警对杞县某中学(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进行反恐安全防范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视频图像保存期限少于九十日,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核,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020年6月19日,杞县公安局对该中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未按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学校处罚款三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某处罚款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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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4日,洛阳市嵩县公安局民警对洛阳市某学校(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进行反恐安全防范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3月14日,嵩县公安局对该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未按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学校处罚款二万元,并对其负责人处罚款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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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9日,洛阳市偃师市公安局民警对某加油站(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九十日,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5月22日,偃师市公安局对该加油站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未按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加油站处罚款一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某处罚款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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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0日,南阳市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对西峡某旅游有限公司(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进行反恐安全防范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九十日,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西峡县公安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9月7日,西峡县公安局对该旅游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未按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该旅游有限公司处罚款一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某某处罚款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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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南阳市社旗县公安局民警对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散装汽油未落实实名制登记,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10月19日,社旗县公安局对该加油站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未按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销售散装汽油依然未落实实名制登记,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加油站处罚款一万元,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韩某某处罚款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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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日,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民警对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按规定查验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该酒店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10月12日,罗山县公安局对该酒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依然存在未按规定查验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10月14日,罗山县公安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该酒店处罚款十万元,并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夏某和张某分别处罚款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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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6日,新乡市获嘉县公安局民警工作中发现有网民涉嫌在网络上发帖兜售疑似暴恐音视频。经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于2月份从他人处购买暴恐音视频存放在其百度网盘并发布销售信息,后通过微信向多人售卖传播暴恐音视频;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涉嫌宣扬恐怖主义;6月3日,崔某某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崔某某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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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0日,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朱某某在其推特账户上传疑似暴恐音视频。经查,朱某某在百度贴吧发现有人出售暴恐音视频后,通过加QQ好友的方式购买该暴恐音视频。朱某某观看该视频后用手机剪辑三个片段并存储在手机上,于5月18日在其推特账户上传了其中一段视频。因朱某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西平县公安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以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朱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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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7日,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汪某某在手机微信群转发疑似暴恐音视频。经查,汪某某在广州务工期间从工友微信群观看了该暴恐音视频,回到户籍地后已退出该工友微信群,但视频一直存储在手机上。8月1日,汪某某在另一微信群转发该暴恐音视频,谢某某在微信群观看该视频后,将视频下载并存储在自己手机上。因汪某某、谢某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确山县公安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汪某某行政拘留十日,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对违法行为人谢某某行政拘留十日。